鹤岗市向阳区法院:只有微信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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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1 来源: 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在当下,用微信、支付宝线上转账已经成为常态,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网上转账凭证能成为借贷纠纷的证据吗?下面就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7月,李某向王某借款15000元,承诺第二天就还款,王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借给李某,但双方之间未签有借条,后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借款,李某一直推脱不还,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5000元。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于王某起诉的行为感到不解且情绪激动,不承认向王某借过款。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一方面让李某举证证明自己主张,另一方面引导王某继续举证,证实二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其他证据,如手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但王某表示均没有。通过审理,办案法官发现两人曾一起合伙经营店铺,后因经营矛盾才产生的纠纷,就本着从根源化解矛盾的原则,尝试以调解的方式,先从法理的角度向二人释明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做出合理说明,且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否则均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随后又通过情理的角度,从二人系朋友关系的角度进行教育引导,希望双方打开心结,相互谅解,消除对立情绪,真诚解决问题,在办案法官的说服教育下,李某最终承认了确实存在这笔借款但就是赌气不想还给王某的事实,李某当庭表示将钱还给王某,王某也当庭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虽最终是以李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当场给付完结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大部分借贷关系不明确,没有债权凭证,没有留存相关证据的情况,紧紧凭借转账凭证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在案件实际办理中很难确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在此要提醒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仅持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证据予以相互作证,并对借款发生的事实予以合理说明,如款项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及款项接收人等相关事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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